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申报奖励年度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四)申报奖励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94%。
市区(园区)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 对初创科技型企业发生的房租费用,由各区(园区)根据企业成长情况给予最高544%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政策奖励工作实行认定制,无需企业报送申报材料。
关于进一步做好南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工作的通知 http://kw.nanjing.gov.cn/njskxjswyh/202206/t20220610_34422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