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协会、产业技术联盟等单位(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以下科技服务业务。 1. 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动的调研咨询。 2. 举办以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研合作、科技项目融资或产业协同等对接活动或培训活动。 3. 牵头组织技术攻关联盟等。 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单位不适用本项目。
待定。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书复印件 2.申报单位拥有的市场、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合作伙伴等资源的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及其专业人员与项目开展有关的资质证明 4.近年来活动组织及工作成效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 6.其他需要介绍的材料和说明的事项。
关于开展促进长三角(南京都市圈)科技合作活动项目申报的通知 http://kw.nanjing.gov.cn/njskxjswyh/202104/t20210430_2902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