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和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应为省内创投资本集聚程度较高、创新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环境较好的创投发展平台,包括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已规划建设的创投集聚发展区域,以及特色小镇、创新创业载体等。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四至边界; (二)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三)出台扶持创投持续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 (四)搭建创投资本和创业创新项目对接机制; (五)所在区域主导产业突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集聚、金融生态环境良好。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在其区域内注册且已备案的创投企业原则上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
对获认定企业、团队和载体,按《全省创业投资企业竟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实施支持措施,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其按规定享受其它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1、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创投发展的税收政策。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接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杈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鼓励优质创投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1)支持创投领军企业和示范企业发行创投债、产业基金债等企业债券品种;支持所投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实现“投债联动”。 (2)支持省级创投集聚发展示范区和综合服务基地区域内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企业债券品种融资。 (3)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投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以及创投示范载体区域内的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3、参照重点领域政策给予定向扶持。 (1)对省级创投领军企业和创投集聚发展示范区,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省级创投领军企业和示范企业,纳入省服务业融资増信企业库,提供融资增信服务。 (3)优先安排省级创投领军企业和示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创投优秀团队领头人和创投示范载体负责人参加境内外服务业专题培训和考察。 (4)优先支持省级创投集聚发展示范区和综合服务基地申报省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 (5)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由财政按其投资省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给予不超过1%的奖励。 4、加大力度引进高端人才。 (6)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投资人才纳入“省双创计划”支持范围,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 (7)省级创投领军企业、示范企业及创投示范载体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我省发展,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硏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高端人才的住房、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养护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并可酌情给予优惠政策。 (8)与省级创投领军企业、示范企业签署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可在户籍落地方面加分,并优先安排入住廉租房、公租房和人才公寓。 5、优先开展多层次投融资对接活动。 (1)拓宽优质创投企业与投资项目的线上线下对接渠道,优先邀请省级创投领军企业和示范企业参加省级层面项目投融资对接活动。 (2)提升创投示范载体资本活跃度和运作效率,优先由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和综合服务基地承办省级层面项目投融资对接活动和行业峰会论坛。 (3)优先支持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与省级创投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以及创投示范载体开展各层次业务合作。
申报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材料包括: (一)《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评定申报表》或《省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申报表》(原件); (二)区域内创业投资发展及服务实体经济情况报告,包括创投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情况、扶持创投发展政策出台情况、搭建创投资本和创业创新项目对接机制(包括项目路演、政策业务培训、创业创新竞赛、项目与资本集中商洽活动等)情况,以及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及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入驻创新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情况、实体企业获创投资本支持情况、各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情况、金融生态环境情况等; (三)区域内已备案创投企业名录及基本情况; (四)区域内已备案创投企业完成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信用承诺书(原件); (六)其它资料。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动态管理和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http://fgw.nanjing.gov.cn/njsfzhggwyh/202106/t20210615_2968239.html